为规范中心商事调解员执业行为,加强调解员队伍专业化、规范化建设,保障商事调解工作公正、合法、高效开展,依据《商事调解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中心运营实际,制定本管理制度。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专职、兼职及特聘商事调解员。
第一章 调解员遴选标准
坚持公道正派、专业适配、勤勉尽责的准入原则,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遴选聘任调解员,确保队伍专业性、公正性、规范性。
基本条件
- 品行端正、诚实守信、无违法违纪及失信不良记录,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与社会信誉,认同商事调解工作理念,自愿遵守中心各项管理制度。
专业资质条件(满足其一即可)
- 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,具备3年及以上调解实务工作经验;
- 曾任法官、检察官,或从事律师、仲裁、公证工作满3年;
- 具备法律、经济、金融、建工、知识产权、国际贸易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职称,且从事对应专业工作满3年;
- 具备丰富企业经营、股权投资、跨境贸易、金融风控等行业实操经验,专业能力适配商事纠纷调解工作。
准入流程
采取自主申报、资质审核、岗前培训、考核试用、公示聘任的流程,考核合格后纳入中心调解员名册,正式持证执业。
第二章 调解员执业规范
调解员开展商事调解工作,严格遵循自愿、合法、诚信、保密、中立原则,恪守执业底线,规范履职行为。
履职准则
- 全程保持中立公正,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调解意愿,不得强迫、诱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;
-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、行业规则、商业惯例开展调解工作,确保调解程序合法、结果合规。
执业行为规范
- 勤勉履职,按时办结指派案件,规范制作调解笔录、调解协议书等文书,保证文书严谨规范;
- 文明执业、耐心疏导,不得偏袒一方、压制当事人诉求,严禁态度敷衍、粗暴履职;
- 严禁虚假调解、恶意调解,不得串通当事人虚构纠纷、规避法律;
- 廉洁自律,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、礼金及不正当利益,不得借调解身份谋取私利;
- 如实披露案件相关利害关系,主动配合中心监督管理。
第三章 调解员回避制度
为保障调解公正性,建立法定回避与利益冲突披露机制,杜绝利益关联影响案件公正调处。
强制回避情形
调解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主动申请回避:
- 本人或近亲属为本案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的;
- 与本案当事人存在任职、合作、债权债务等利益关联的;
- 曾参与本案诉讼、仲裁、代理等相关工作的;
- 存在其他可能引发当事人对调解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。
回避流程
- 调解员发现回避情形须第一时间主动报备,终止案件调解工作;
- 当事人有权申请调解员回避,由中心调解部核实后作出回避决定;
- 除当事人全体书面知情同意并明确认可外,调解员应当退出案件调解。
后续禁止规则
未调解成功的案件,该案调解员不得在后续仲裁、诉讼程序中担任任何一方代理人、仲裁员,严守利益冲突隔离规则。
第四章 调解员保密义务
严格落实商事调解全流程保密规定,全方位保护当事人隐私、商业秘密及案件信息。
保密范围
涵盖案件受理信息、当事人身份信息、商业资料、交易数据、调解笔录、协商过程、未公开调解方案及案件全部档案信息。
保密要求
- 未经全体当事人书面同意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、传播、利用案件保密信息;
- 严禁私自拷贝、外传、公开案件档案资料;
- 离职调解员仍需持续履行终身保密义务。
例外情形
法律法规明确规定、司法机关依法调取证据、当事人全体书面授权披露的,可依规披露,不视为违规。
第五章 调解员考核机制
建立常态化、量化考核体系,实行年度考核+日常考评相结合的管理模式,规范调解员履职管理。
考核内容
涵盖调解案件量、案件办结效率、调解成功率、文书规范性、当事人满意度、执业合规性、培训参与度、职业操守等核心指标。
考核等级
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级,考核结果与续聘、评优、案件指派直接挂钩。
考核应用
- 年度考核优秀的,优先指派重大、疑难、高标的商事案件,优先评优表彰;
- 考核合格的,正常续聘执业;
- 考核不合格的,限期整改、暂停案件指派,整改仍不达标者予以解聘。
第六章 违规处理办法
对调解员违规违纪、失职失责行为实行分级处置,坚守执业底线,维护中心公信力。
轻微违规
包含文书不规范、履职拖沓、服务态度不佳、未及时报备常规信息等情形,处置方式为口头警示、限期整改、通报提醒。
一般违规
包含无正当理由拒办、拖延案件、未主动回避、轻微泄露非核心案件信息、当事人有效投诉等情形,处置方式为书面警告、暂停案件指派、专项培训整改、年度考核降级。
严重违规
包含收受当事人利益、偏袒徇私、虚假调解、泄露核心商业秘密、恶意损害当事人及中心声誉、严重违反执业规范等情形,立即停止执业、予以解聘,纳入调解员黑名单;涉嫌违法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调解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心提出申诉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