调解规则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商事调解活动,公正高效解决商事纠纷,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优化营商环境,依据《商事调解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中心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成都云景商事调解中心(以下"中心")是经批准设立的专业化商事调解机构,秉持中立、专业、高效原则,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商事调解服务。

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心受理的各类商事纠纷调解案件,包括贸易、投资、金融、建工、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合同及财产权益纠纷。

第四条 当事人向中心申请调解,即视为同意适用本规则;本规则未尽事宜,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执行。

第二章 调解基本原则

第五条 自愿原则:调解程序的启动、进行、协议达成均基于当事人完全自愿,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。

第六条 合法原则:调解活动及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
第七条 诚信原则:所有参与调解的商事主体,均应秉持诚实信用、善意公允的理念参与调解全过程,真实陈述事实、诚信提交证据、信守协商承诺、杜绝恶意调解与不诚信抗辩,保障商事纠纷在公平、善意、守信的基础上高效化解,维护商事交易秩序与社会诚信体系。

第八条 保密原则:调解过程及内容严格保密,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及隐私,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书面同意披露的除外。

第三章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

第九条 当事人权利:

  1. 申请、撤回、终止调解;
  2. 自主选择或协商选定调解员;
  3. 申请调解员回避;
  4. 陈述事实、提交证据、发表意见;
  5. 自愿达成或拒绝调解协议;
  6. 知晓调解进展及相关信息;
  7.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条 当事人义务:

  1. 遵守调解规则及程序要求;
  2.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、提交真实证据;
  3. 按时参与调解,配合调解员履职;
  4. 尊重对方当事人及调解员,文明沟通;
  5. 按约定承担调解费用;
  6. 自觉履行生效调解协议;
  7.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四章 回避制度

第十一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主动回避,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:

  1. 系本案当事人或近亲属;
  2.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;
  3. 与本案当事人、代理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调解;
  4. 曾参与本案诉讼、仲裁、代理等工作;
  5. 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正性受质疑的情形。

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,应在调解开始前或辩论终结前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;中心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决定。

第十三条 调解员主动回避或被决定回避的,中心另行指定调解员;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,可申请复核一次。

第五章 保密规定

第十四条 调解申请书、证据材料、调解笔录、当事人陈述、调解方案、未达成协议的内容及当事人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等信息均属保密范围。

第十五条 调解员、工作人员及参与调解的相关人员对调解信息负有保密义务,不得泄露、传播或不当使用;调解结束后保密义务持续有效。

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依法披露:

  1.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;
  2. 司法机关依法调取;
  3. 当事人书面同意;
  4. 为维护公共利益必要。

第十七条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,不得在后续诉讼、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,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。

第六章 调解程序

第十八条 申请与受理:

  1. 当事人可书面或线上申请调解,提交身份证明、申请书、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;
  2. 中心3个工作日内审查,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;不符合条件的,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。

第十九条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,中心指定1名或多名调解员,或由当事人协商选定;当事人对调解员有异议且理由成立的,予以更换。

第二十条 调解进行:

  1. 调解员提前通知调解时间、地点(线上或线下);
  2. 调解中当事人陈述、举证、辩论,调解员居中疏导、促成和解;
  3. 调解不公开进行,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;
  4. 调解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,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。

第七章 调解终止

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终止:

  1. 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或撤回申请;
  2. 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;
  3.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中途退场;
  4. 当事人利用调解谋取非法利益;
  5.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。

第二十二条 调解终止后,中心出具《调解终止通知书》;未达成协议的,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。

第八章 调解协议效力

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达成一致的,签订书面调解协议,由当事人签字(盖章)、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中心印章;线上电子协议与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二十四条 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;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。

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,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;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,具有强制执行力。

第九章 司法确认指引

第二十六条 调解协议合法有效、权利义务明确、具有给付内容,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。

第二十七条 向中心所在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。

第二十八条 申请材料:

  1. 司法确认申请书;
  2. 调解协议原件;
  3. 当事人身份证明;
  4.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;
  5. 调解相关证据材料。

第二十九条 法院审查合格后出具裁定书,确认调解协议有效;一方不履行的,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

第十章 附则

第三十条 调解费用按中心收费标准执行,由当事人协商承担;协商不成的,由申请人预缴。

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成都云景商事调解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